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暑,切实加强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20]4号)、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及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调[2020]18号)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县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管控。上述商品以邵阳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月25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月25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各有关经营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严格遵守上述价格管控措施,不得违法涨价、哄抬价格,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有违反上述价格管控措施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邵县市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来源:新邵新闻网
作者: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邵县市监督管理局
编辑:谢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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